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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靜宏 - 本站消息 | 2019-09-11 | 點閱數: 565

一、依據內政部 108 年 8 月 22 日內移字第 108093271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自 108 年 9 月 1 日修正施行,有關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通報原則如下:
(一)縣(市)長送交內政部。
(二)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三)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三、是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公務員(學校包括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循程序會辦政風及人事單位並簽陳服務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應函送上一級機關),以完備赴陸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四、至赴陸申請程序及方式仍請依本府 108 年 6 月 21 日府人考字第 10801242921 號函暨本府同年月日府人考字第 1080124292 號函(諒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