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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