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院、行政院 111 年 6 月 27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04419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14762 號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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