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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8-01-12 | 點閱數: 857

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107 年度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18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64362 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2 月 21 日
       總處綜字第 1060064789 號函辦理(影附該 2 函)。
二、工友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
       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其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說明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以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日數核給 1 日新臺幣(以下同) 1,143 元,
             最高以 14 日核給 1 萬 6,000 元為限。
       (二)逾上開 14 日以外之特別休假,按工友實際休假日數核給 1 日 600 元,未達 1 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三)餘有關補助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等)等相關事宜,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辦理,
             惟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別,以工友實際休假日數為判斷依據。
三、為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友之特別休假,不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應休假 14 日,
       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包括折發工資及可否保留等),
       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34202 號函與首揭行政院函未合部分,自 106 年 12 月 18 日停止適用。
五、為利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所屬工友 107 年休假補助費等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旨揭 Q&A 供參(如附件),
       並上載於該總處網站工友管理專區(網址https://goo.gl/V5Ttqc)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