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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7-12-21 | 點閱數: 407

關於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 1 案,
請依教育部函文(如附件)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166967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