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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靜宏 - 本站消息 | 2018-10-31 | 點閱數: 532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74655282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或退撫法之遺屬年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法之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月撫慰金及遺屬年金之發放原則,均比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