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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8-08-31 | 點閱數: 1195

為避免財產申報義務人(下稱申報人)因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乙案,請各校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與第 12 款規定,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會計與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又各公
       立學校中負責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為事務組長及總務主任,而會計業務主管人員為會計主任或兼任會計員,合先敘明。
三、關於本法規定之各申報期間分述如下:
       (一)就(到)職申報:於到職日起算 3 個月內申報。
       (二)代理(兼任)申報:於代理或兼任職務滿 3 個月之日起算,在 3 個月內申報;代理未滿 3 個月者毋庸申報。
       (三)定期申報:於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內申報;惟當年度已辦理上開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喪失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申報;惟在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
             產之公職者,則免為此項申報,僅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四、各校上述人員於職務異動時之財產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總務主任或事務組長一職如為老師或代理老師所代理,依相關函釋所示,為到職時即應辦理就(到)職申報,並非代
             理滿三個月才需申報。
       (二)若各校申報人調動至嘉義縣其他公立學校,亦擔任須辦理財產申報職務,依相關函釋規定,免辦理就(到)職財
             產申報,僅須於當年度辦理定期申報即可。
       (三)若申報義務人退休或卸(解)除應申報職務者,因卸(離)職財產申報依規定應以卸(離)職日為申報基準日,而相關退
             休所得多於退休生效當日即匯入其帳戶,致常有申報義務人忽略其此筆所得而產生漏報情事發生,故請申報義務
             人於申報日隔日向金融機構確認相關財產狀況後再行申報,避免有申報不實致受裁罰情事發生。
五、復依本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限期申報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此規定對申報人權益影響甚鉅,爰此,說明二所列相關申報人如有職務異動情事,請各校儘速填妥職務異動名冊
       (如附件),免備文,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cyhgae04@mail.cyh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