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復本會關於公立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實際服務年資,得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年資
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 107 年 4 月 13 日函文併教育部 107 年 5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42073 號復函如附。
二、按旨揭教育部函文,說明段三略以:「三、審酌 106 年通過施行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有關專任教
師申請介聘服務年限限制之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 6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
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 年。』為符應修法之比例原則,併同考量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 1 條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性,爰本部前於本年 4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
第 1070034940 號函說明,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
至多 2 學期。」。
三、 107 年臺閩介聘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期限在即,並隨之進行各縣市小組辦理申請人積分審查。爰,
為維護具有相關情事之教師介聘申請權益,建請儘速轉知所屬教師知悉,俾利本年度介聘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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