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但書適用範圍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7 年 3 月 6 日嘉縣社勞資字第 1070019343 號函轉勞動部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08 號
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適用範圍內之單位仍應踐行工會(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後,始得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之休息時間,且不得少於
連續 8 小時;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針對本案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電本縣社會局方香嵐小姐( 05-362090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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