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法務部廉政署編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案例」乙份,請轉知機關內財產申報義務人知悉,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2 月 23 日廉利字第 10705001400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略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
所指人員,是以機關內財產申報義務人同時應受本法規範,合先敘明。
三、又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
下,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
四、查廉政署近年辦理本法裁罰案件中,有關公職人員違反未自行迴避義務之行為態樣常見諸如有:公職人員未自行迴
避配偶或二親等親屬之人事任用、考績評核或財產上之利益,多數為公職人員因誤解法令或心存僥倖心理,因一時
失慮而遭受本法法定罰鍰金額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之罰鍰(詳如附件)。
五、因違反本法規範將致生高額裁罰,為避免機關人員因未諳相關法令而誤觸本法,爰將宣導案例函發各機關,請申報
義務人詳加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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